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12民初5205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广路,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华联商超贸易连锁通州华德大唐花苑加盟店,经营场所南通高新区碧华东路南侧大唐花苑*幢102商铺。
经营者:黄伟。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华联商超贸易连锁通州华德大唐花苑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