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靓锦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辖终1005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靓锦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临沂市兰山区靓锦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辖终10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靓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六路与启阳路交汇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577765964A。

法定代表人:陈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南大道620号六层自编5606室(仅限办公用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3046695207。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临沂市兰山区靓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8)浙0110民初74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临沂市兰山区靓锦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作为网络商品平台提供者,并非侵权行为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诉称本案侵权行为人为临沂市兰山区靓锦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要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商标法》明确规定了侵害商标权纠纷的管辖法院,本案应优先适用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提起的商标权侵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将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列为被告之一并提出了明确诉请,因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内,且一审法院系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具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至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应否承担本案侵权责任,属于本案实体审理的范围,不影响管辖权异议的审查。

综上,临沂市兰山区靓锦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