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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李成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323民初1620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李成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成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323民初1620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成利,男,汉族,1970年7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成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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