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323民初1620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成利,男,汉族,1970年7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成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