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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林小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304民初12107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林小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林小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4民初12107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君,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笔正,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小鹏,男,汉族,1989年4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五海,广东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奎山,广东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小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交纳11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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