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知民初63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琴,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翔县XX城澳润泽商行,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城XX城8-3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22MA6XFM4H4U. 经营者:张西宁。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凤翔县XX城澳润泽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