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2民初44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银萍,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左邻右舍超市,住所地,三门峡市和平路与上阳路交叉口。
经营者:王秋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玲,女,汉族,1972年11月24日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左邻右舍超市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