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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味为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泉味轩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212民初2350号
案件名称青岛味为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泉味轩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味为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泉味轩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12民初2350号原告青岛味为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鞠辉,总经理。

被告山东泉味轩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高伟,经理。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周鸿袆,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味为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泉味轩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泉味轩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分别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西城区,且其网络服务器及相应的计算机终端设备并不在青岛市崂山区,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山东泉味轩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被告公司注册地为济南市历下区,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还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被侵权人住所地即为本案原告住所地,原告的住所地在青岛市崂山区,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泉味轩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泉味轩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泉味轩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各自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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