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知民初99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灵宝市刘彬百货店,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千汇广场**楼(河南省灵宝市东关街东关千汇广场内,门头:“彬彬毛巾彬彬纸行”)经营者:刘彬。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灵宝市刘彬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同日,原告又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