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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明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欧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3914号
案件名称陈志明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欧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志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欧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刘建萍,佛山市崇雅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914号原告:陈志明,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宇,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欧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雪岗大道1-4号金都大厦4楼404室。

法定代表人:蔡华。

被告:刘建萍,女,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佛山市崇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三洲)三景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谭坤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登潮,佛山东平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陈志明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欧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刘建萍、佛山市崇雅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8年5月16日以已和被告佛山市崇雅家具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明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欧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刘建萍、佛山市崇雅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陈志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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