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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欧阳小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238号
案件名称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欧阳小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欧阳小霞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238号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凌日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柳霞,广东富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梅,广东富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阳小霞,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小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27××××.8、名称“艾灸包装盒(艾艾贴-梅花形)”】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柳霞、洪梅到庭参加诉讼。

欧阳小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诉讼过程中,2018年6月26日,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全部诉讼请求为:判令欧阳小霞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0000元。

同日,该公司以自己慎重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本案已进行开庭审理,法庭辩论已终结,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对欧阳小霞撤回起诉,则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3元,减半收取计1026.5元,由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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