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曾庆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324刑初275号
案件名称曾庆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曾庆范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豫1324刑初27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庆范,女,197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现住镇平县。

2020年9月1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现在家。

指定辩护人马瑞,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二部刑诉〔202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庆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庆范及辩护人马瑞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份以来,余守满(已判)从洛阳关林市场“小牛体育”和福建省莆田市进购假冒“NIKE”、“ADIDAS”注册商标的运动服和运动鞋,在余同其妻——被告人曾庆范开办的位于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中山街经营的“运动前沿”和“运动前线”两个店铺内销售。

经河南永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二人自2016年6月17日至2020年6月7日期间销售假冒“NIKE”、“ADIDAS”注册商标商品168个单品共计3967件,销售金额798714元,尚未销售的假冒“NIKE”、“ADIDAS”注册商标的运动服、运动鞋金额为122840元。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本院出示了户籍证明、商标注册证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

据此认为,被告人曾庆范违反国家商标管理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被告人曾庆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从宽处罚情节。

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曾庆范对公诉机关指控不持异议,认罪认罚。

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初犯。

2.偶犯。

3.认罪认罚。

4.愿意缴纳罚金,被告人家庭情况特殊。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份以来,余守满(已判)从洛阳关林市场“小牛体育”和福建省莆田市进购假冒“NIKE”、“ADIDAS”注册商标的运动服和运动鞋,在余同其妻——被告人曾庆范开办的位于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中山街经营的“运动前沿”和“运动前线”两个店铺内销售。

经河南永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二人自2016年6月17日至2020年6月7日期间销售假冒“NIKE”、“ADIDAS”注册商标商品168个单品,共计3967件,销售金额人民币798714元,尚未销售的假冒“NIKE”、“ADIDAS”注册商标的运动服、运动鞋金额为人民币12284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曾庆范供述,且有同案犯余守满供述,扣押清单,微信截图,银行流水,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物品价格认定,河南永祥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鉴定报告,证人张某、王某、曾某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实质性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庆范违反国家商标管理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曾庆范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曾庆范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系初犯,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系偶犯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庆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确定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