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273号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古城路**。
法定代表人:徐宏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省惠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楼****法定代表人:牛桂焕。
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南省省惠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故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