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56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郭店镇好乐购购物中心,经营场所新郑市郭店镇黄金大道与107国道交叉口东南角。
经营者:刘建兴。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郭店镇好乐购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