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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瑶、中山市古镇敢谢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民终1321号
案件名称周瑶、中山市古镇敢谢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瑶;中山市古镇敢谢灯饰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8)粤民终132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周瑶,男,汉族,1986年10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静,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牛凯,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山市古镇敢谢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同益工业园恒骏街****之3A。

经营者:黄银燕,女,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自安,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周瑶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古镇敢谢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2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周瑶与中山市古镇敢谢灯饰厂在本院主持下,就本案纠纷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中山市古镇敢谢灯饰厂为补偿周瑶的诉讼支出,自愿向周瑶支付人民币10000元和解款,该笔款项于2018年8月17日之前一次性支付至如下账户(开户行:农业银行广州创展中心支行;

开户名:黄爱静;

账号:62×××73)。

二、中山市古镇敢谢灯饰厂在履行了上述第一款后,各方就本案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就此终结。

三、本案诉讼费由预付方各自负担。

四、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周瑶、中山市古镇敢谢灯饰厂各执一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留存一份。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周瑶和中山市古镇敢谢灯饰厂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别在协议上签字确认,该协议已经于2018年7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37元,减半收取为1168.5元,由周瑶负担。

周瑶已经向本院预交了2337元,由本院退回其116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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