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4民初23号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剑凡,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芳,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鸡泽县深达电脑经营处,住所地:邯郸市鸡泽县会盟南大街新人民超市与宋氏牙医之间。
法定代表人:张清泉。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鸡泽县深达电脑经营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7日立案。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