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2民初199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4。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栋,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颍泉区北京路家家便利店,经营场所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北京路泉北社区香格里拉浴场前,注册号341204600129154。
经营者:马长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颍泉区北京路家家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来斌审判员 孙 荣审判员 褚颍芬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