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6民初1373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大雄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大道法定代表人黄晓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大雄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人民币5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相关情况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作书面答辩。
一、商标权的注册号:第8911270号;
注册人:原告;
类别:第9类;
标识具体内容:“”;
注册有效期:2012年7月7日至2022年7月6日;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电池充电器、手提电话、头戴耳机等。
二、被告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具体时间、、地点情形:(2016)冀石国证民字第8175号《公证书》记载,2016年10月18日,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工作人员河北省市国信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通过京东网站平台进入“三力浦旗舰店”购买了外包装标有“”标识的数据线和充电器,支出人民币42元。
经核实,“三力浦旗舰店”的经营者为被告深圳市大雄电子有限公司。
三、被控侵权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的比对意见:被控侵权商品属于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
四、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的比对意见:被控侵权商品的“”标识与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相比较,构成实质性相同。
五、被控侵权商品的真伪情况:并非原告授权生产的商品。
六、合理支出的项目及金额:原告未举证,请求在法定标准内赔偿。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原告依法享有第8911270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在注册有效期内,其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被告销售的商品使用“”标识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构成实质性相同,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2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大雄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第89112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大雄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5,000元;
三、驳回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深圳市大雄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庄人民陪审员 陈炯波人民陪审员 黄丽端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倩书 记 员 林 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