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363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你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孔剑凡、李益,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县鑫雨电脑科技服务中心,经营场所河北省赵县平棘大街50号,经营者刘立中,男,汉族,1968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赵州镇石桥大街74号。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县鑫雨电脑科技服务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