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2129号原告:源德胜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岳塘路营业厅,经营场所:湖南省湘潭市。
负责人:刘永。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经营场所:湘潭市。
负责人:刘永。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经营场所:长沙市。
原告源德胜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岳塘路营业厅、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
原告源德胜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岳塘路营业厅立即停止销售、以及许诺销售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自拍杆”;
2.判令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岳塘路营业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4年9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42052××××.0,于2015年1月21日获得授权。
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被告在其经营场所销售的“自拍杆”商品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ZL20142052××××.0完全相同;
其次,被告销售的产品有多种型号,多种款式和规格;
再次,公证书显示店内库存数量较多,所陈列的涉案商品均落入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内;
最后,被告所销售的自拍杆价格低廉,质量较差,伸缩杆容易滑落,夹紧装置松动,消费者在使用时受到伪劣商品的侵害导致财产损失的可能性极大。
综上所述,被告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商品的行为不仅严重的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导致了市场竞争极度不公平。
同时给消费者带来了财产损失的风险。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到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被告住所地在湘潭市,侵权行为地也在湘潭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本院作为湖南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岳塘路营业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岳塘路营业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谢 晋审判员 叶子龙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皮艳红书记员李峻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