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483民初4782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557490G。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佳佳,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婉,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梧桐紫桂苑快易购副食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3MA2B8CTX12。
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校场西路608-612号。
经营者:章陈锋。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市梧桐紫桂苑快易购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