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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文华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王文晖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民终273号
案件名称泉州市文华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王文晖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泉州市文华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王文晖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民终2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市文华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谷工业园17号妙泉商务中心5楼东北面。

法定代表人:陈雪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鸣,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晖,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水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泉州市文华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文晖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5民初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泉州市文华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泉州市文华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市文华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上诉人泉州市文华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从珍 代理审判员  张丹萍 代理审判员  孙 艳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吴广强 书记员江菲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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