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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兰(托马斯)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澄海区奋发玩具制品有限公司、上海炫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0107民初7138号之一
案件名称古兰(托马斯)有限公司与汕头市澄海区奋发玩具制品有限公司、上海炫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古兰(托马斯)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奋发玩具制品有限公司;上海炫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7民初7138号之一原告:古兰(托马斯)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

法定代表人:ThomasLynch。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旭,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凤官,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奋发玩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陈博,总经理。

被告:上海炫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桂兰,董事长。

原告古兰(托马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马斯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奋发玩具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奋发玩具公司”)、上海炫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炫亮公司”)著作权、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

古兰(托马斯)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在中国注册有XXXXXXX号商标、XXXXXXX号商标,原告也享有对“托马斯火车图形”的著作权。

原告发行的“托马斯”系列卡通片的人物名称、形象以及相关标识已形成巨大商业价值。

被告奋发玩具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原告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托马斯火车图形”作为其玩具火车的造型进行大量生产制造,其生产的侵权玩具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具有诸多相同或相似元素。

此外,奋发玩具公司所生产的侵权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与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近似的标识。

该公司还将其生产的产品作为产品名称,并标注“托马斯系列”等字样。

被告炫亮公司在其经营的天猫网店销售被告奋发玩具公司生产的玩具,并且在网页上广泛使用文字和与原告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托马斯火车图形”及其相似的图片进行宣传。

原告认为两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著作权、商标权以及商品化权益的侵害,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诉请:1、被告一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美术作品相同或近似的玩具产品;

2、被告一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生产、销售标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表示的玩具产品、包装;

3、被告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品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使用“托马斯”、“Thomas”文字(或相近文字)作为产品名称;

4、被告二立即停止相应的侵害著作权行为、商标侵权行为及侵害商品化权益行为,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关闭其天猫网店(xuanliangjj.tmall.com);5、两被告向原告连带赔偿侵权损失人民币130万元。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奋发玩具制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注册地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本案应移送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原告选择以被告之一上海炫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作为管辖地诉至本院,而该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XXX号-733。

本案为侵害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属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依照有关规定,本院有权管辖上海市嘉定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奋发玩具制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及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奋发玩具制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奋发玩具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古兰(托马斯)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奋发玩具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炫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原告:古兰(托马斯)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

法定代表人:ThomasLynch。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旭,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凤官,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奋发玩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陈博,总经理。

被告:上海炫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桂兰,董事长。

原告古兰(托马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马斯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奋发玩具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奋发玩具公司”)、上海炫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炫亮公司”)著作权、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

古兰(托马斯)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在中国注册有XXXXXXX号商标、XXXXXXX号商标,原告也享有对“托马斯火车图形”的著作权。

原告发行的“托马斯”系列卡通片的人物名称、形象以及相关标识已形成巨大商业价值。

被告奋发玩具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原告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托马斯火车图形”作为其玩具火车的造型进行大量生产制造,其生产的侵权玩具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具有诸多相同或相似元素。

此外,奋发玩具公司所生产的侵权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与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近似的标识。

该公司还将其生产的产品作为产品名称,并标注“托马斯系列”等字样。

被告炫亮公司在其经营的天猫网店销售被告奋发玩具公司生产的玩具,并且在网页上广泛使用文字和与原告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托马斯火车图形”及其相似的图片进行宣传。

原告认为两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著作权、商标权以及商品化权益的侵害,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诉请:1、被告一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美术作品相同或近似的玩具产品;

2、被告一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生产、销售标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表示的玩具产品、包装;

3、被告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品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使用“托马斯”、“Thomas”文字(或相近文字)作为产品名称;

4、被告二立即停止相应的侵害著作权行为、商标侵权行为及侵害商品化权益行为,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关闭其天猫网店(xuanliangjj.tmall.com);5、两被告向原告连带赔偿侵权损失人民币130万元。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奋发玩具制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注册地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本案应移送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原告选择以被告之一上海炫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作为管辖地诉至本院,而该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XXX号-733。

本案为侵害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属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依照有关规定,本院有权管辖上海市嘉定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奋发玩具制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及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奋发玩具制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奋发玩具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古兰(托马斯)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奋发玩具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炫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张佳璐审 判 员  李 霞人民陪审员  浦 艳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经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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