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91民初1559号之一 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漕路421号。
法定代表人:吴为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冶中,江苏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江苏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大道西181号。
法定代表人:LUDOVICFREDERICPIERREHOLINIER。
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昆山店,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白马泾路46号。
负责人:赵树峰。
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苏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昆山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计306元,由原告上海联合光盘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