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1139号 原告:广州伦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棠下穗南新村一巷6号金棠大厦二楼A10房。
法定代表人:王淑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清,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蛇电脑游戏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科路2889弄3号长泰广场C座6层04、05单元。
法定代表人:HOMENGHWEE。
被告:武汉攀升兄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汉口北大道88号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第D1区18楼18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孝军。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伦正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雷蛇电脑游戏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武汉攀升兄弟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州伦正商贸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