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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滑县桑村红运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5知民初277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滑县桑村红运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桑村红运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27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桑村红运副食店,住,住所地河南省滑县桑村乡李金德村/div>经营者:李红运,男,系个体工商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滑县桑村红运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2021年5月26日申请变更诉请数额为5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及变更诉讼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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