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民终6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宝旺,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449号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盛,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梦晖,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宝旺因与被上诉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初4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林宝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林宝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宝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林宝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