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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历下区恒轩百货商店、济南泰山壹伍叁贰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102民初2090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历下区恒轩百货商店、济南泰山壹伍叁贰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历下区恒轩百货商店;济南泰山壹伍叁贰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02民初2090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历下区恒轩百货商店,住所地济南市。

经营者:朱玉红。

被告:济南泰山壹伍叁贰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正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丽,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方,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历下区恒轩百货商店、被告济南泰山壹伍叁贰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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