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02民初2090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历下区恒轩百货商店,住所地济南市。
经营者:朱玉红。
被告:济南泰山壹伍叁贰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正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丽,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方,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历下区恒轩百货商店、被告济南泰山壹伍叁贰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