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881民初1596号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金湖人民路7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C。
法定代表人:张晓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建全,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阜市世纪华联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春秋路芝兰公馆20号楼一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7B。
经营者:颜景喜。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健,山东有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阜市世纪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