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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长沙千壶克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04民初4171号
案件名称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长沙千壶克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沙千壶克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4171号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0183806380W。

法定代表人:王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雄美,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长沙千壶克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历经铺乡金沙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4712111518E。

法定代表人:喻佩林。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长沙千壶克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朝阳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喻可妍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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