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知民初58号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刘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鑫,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中鹏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薛志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中鹏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中鹏联合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