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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德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10民初11511号
案件名称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德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德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11511号原告: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号院8号楼6层602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男,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俊华,浙江玄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德华,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德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北京牛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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