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1278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阳县兴顺百货店,经营场所济阳县新市镇新市村**号。
经营者:刘兴顺。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阳县兴顺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8月3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