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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梯客迪电缆销售中心、苏州特恩驰工业电缆有限公司与上海乾珮恩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73民终319号之一
案件名称上海梯客迪电缆销售中心、苏州特恩驰工业电缆有限公司与上海乾珮恩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梯客迪电缆销售中心,苏州特恩驰工业电缆有限公司,上海乾珮恩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终319号之一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梯客迪电缆销售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彦劼,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梦岩,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特恩驰工业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约翰尼斯·雷滕梅尔(JohannesRettenmeie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梅,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萁,北京恒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乾珮恩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许开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伟,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逸,女。

上诉人上海梯客迪电缆销售中心(以下简称梯客迪中心)、苏州特恩驰工业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恩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乾珮恩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珮恩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5)普民三(知)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梯客迪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彦劼、上诉人特恩驰公司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瑜、被上诉人乾珮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伟、王晶逸到庭参加诉讼。

之后,上诉人特恩驰公司以上诉人梯客迪中心主张权利的涉案注册商标已被宣告无效,但因上诉人梯客迪中心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北京知产法院)起诉,导致该商标的权利状态再次处于不确定中,而该商标的权利状态直接影响到本案的审理结果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

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特恩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2017年6月1日依法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因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本院于2018年8月7日恢复本案诉讼。

2018���8月30日,本院以远程视频庭审的方式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梯客迪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彦劼、上诉人特恩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梅、文萁,被上诉人乾珮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逸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梯客迪中心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改判特恩驰公司、乾珮恩公司共同赔偿梯客迪中心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由于特恩驰公司长期大量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乾珮恩公司销售被诉侵权商品,导致梯客迪中心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且其为主张侵权赔偿的花费均属于合理支出,故请求本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支持其上诉请求。

特恩驰公司针对梯客迪中心的上诉辩称:1.梯客迪中心主张权利的涉案注册商标系以恶意抢注的方式取得,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2.“KAWEFLEX”商标是特恩驰公司的母公司德国TKDKabelGmbH(TKD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国TKD公司)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力,故特恩驰公司使用该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3.梯客迪中心在本案中主张除律师费以外的合理费用总计15,233元,但一审法院酌情判决特恩驰公司赔偿20,000元,超出了梯客迪中心主张的金额。

因此,请求本院依法驳回梯客迪中心的上诉请求。

乾珮恩公司针对梯客迪中心的上诉辩称,同意特恩驰公司的答辩意见。

特恩驰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梯客迪中心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德国TKD公司在先使用“KAWEFLEX”商标未具有一定影响力,进而对德国TKD公司具有该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抗辩不予采信,属于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不当。

1.根据特恩驰公司提供的专门针对电缆行业客户的调查问卷等证据可以证明,该行业的消费者认为德国TKD公司在先使用的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

一审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且仅凭非电缆行业消费者的一般感受认定在先使用的商标不具有一定影响力,属于认定有误。

2.特恩驰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梯客迪中心注册涉案商标前,德国TKD公司通过自身及包括梯客迪中心在内的代理商在中国对“KAWEFLEX”电缆及该商标进行了大量宣传、销售,不仅使用时间长、使用范围广且其产品质量过硬,德国TKD公司的“KAWEFLEX”商标已经达到了“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要求。

3.根据梯客迪中心提供的证据可知其所拥有的涉案注册商标本身影响有限,故在认定德国TKD公司在先使用的商标是否具有影响力时,应当以较低的要求予以认定,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先使用的商标仅要求“具有一定影响力”,而并��要求“驰名”。

4.梯客迪中心从一开始就因贸易往来关系知悉德国TKD公司在先使用“KAWEFLEX”商标的行为,甚至其申请商标的目的就是恶意抢注德国TKD公司的商标,且在抢注商标之后其实际控制人李永学还专门发电子邮件向德国TKD公司解释为何抢注,企图维持与德国TKD公司的代理关系。

二、一审判决关于特恩驰公司无权在德国TKD公司在先使用的“KAWEFLEX”商标原有范围内合法使用该商标的认定有误。

1.德国TKD公司将其生产的含有“KAWEFLEX”商标的产品销往中国并在中国范围内进行宣传的行为未侵犯梯客迪中心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特恩驰公司作为该产品的进口商无论是进口行为还是对产品的销售行为均不应构成侵权。

2.特恩驰公司作为德国TKD公司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及中国代理商,自设立之日起德国TKD公司就对特恩驰公司使用“KAWEFLEX”商标的行为进行了授权,只是于2016年5月双方对授权事实再次进行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德国TKD公司对特恩驰公司的商标授权行为发生于2016年5月的认定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特恩驰公司提供的众多证据足以证明李永学作为梯客迪中心法定代表人之弟,系梯客迪中心的实际控制人及授权代表,曾多次代表梯客迪中心向德国TKD公司下订单、沟通协商各项经营事项,故李永学的行为实际上代表梯客迪中心的行为。

李永学通过电子邮件向德国TKD公司解释抢注商标的原因是为了节省时间、成本,更易于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并未有任何禁止德国TKD公司在中国使用“KAWEFLEX”商标的意思表示。

且梯客迪中心不断从德国TKD公司进口电缆的行为亦表示其已经默认德国TKD公司在国内合法使用“KAWEFLEX”商标的行为。

四、梯客迪中心利用其德国TKD公司代理商的身份及与德国TKD公司进行交易的便利恶意抢注商标、搭便车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明显,德国TKD公司也收到了大量消费者对于劣质仿冒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投诉,一审判决有违诚实信用、公平原则。

综上,请求本院支持其上诉请求。

梯客迪中心针对特恩驰公司的上诉辩称:1.涉案注册商标由梯客迪中心持有,其并未恶意抢注德国TKD公司的商标。

2.特恩驰公司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梯客迪中心申请涉案注册商标之前,德国TKD公司或者特恩驰公司使用的商标已在中国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

因此,请求本院依法驳回特恩驰公司的上诉请求。

乾珮恩公司针对特恩驰公司的上诉述称,同意特恩驰公司的上诉意见。

梯客迪中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特恩驰公司和乾珮恩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梯客迪中心第XXXXXXX号“KAWEFLEX”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特恩驰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侵权产品���乾珮恩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2.特恩驰公司和乾珮恩公司共同赔偿梯客迪中心经济损失300万元,包含梯客迪中心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本案诉讼费由特恩驰公司和乾珮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梯客迪中心主张的权利的相关情况梯客迪中心成立于2008年1月31日,系第XXXXXXX号“KAWEFLEX”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缆、电线等商品类别上,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4月14日至2022年4月13日。

二、梯客迪中心指控特恩驰公司和乾珮恩公司侵权的相关情况特恩驰公司于2013年7月2日成立,经营范围为从事电线、电缆及相关配件、配套设备的研发及技术转让,从事上述产品的批发与进出口业务,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

企业类型为外国法人独资。

乾珮恩公司于2014年3月13日成立,经��范围为自动化控制设备的销售和安装,机械设备、金属结构、通用零部件、汽车零部件及配件、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的研发、设计、销售,电气机械、仪器仪表、电子产品、金属材料、家居用品、针纺织品及原料的销售等。

梯客迪中心诉请乾珮恩公司的侵权行为表现为:2015年9月17日,上海芙芬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芙芬公司)与乾珮恩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为QPE150886,供方为乾珮恩公司,需方为芙芬公司,在合同第一条合同的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款项下,标注品牌/型号为TKDXXXXXXX,规格为KAWEFLEX3110SK-PVC3G1,5,数量为300M,含税单价为12.13RMB,含税总价3639RMB;

品牌/型号为TKDXXXXXXX,规格为KAWEFLEX3210SK-C-PVC3G1,5,数量为300M,含税单价为22.36RMB,含税总价6,708RMB。

合同总价合计10,347元。

合同还约定,供方在收到全款并交货后开具17%增值税��用发票。

2015年9月22日,乾珮恩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中在规格型号中记载TKDXXXXXXXKAWEFLEX3110SK-PVC3G1,5;

TKDXXXXXXXKAWEFLEX3210SK-C-PVC3G1,5。

乾珮恩公司给芙芬公司的送货单中记载产品名称为TKDXXXXXXX,产品型号为KAWEFLEX3110SK-PVC3G1,5,数量300,单位米;

产品名称为TKDXXXXXXX,产品型号为KAWEFLEX3210SK-C-PVC3G1,5,数量300,单位米。

经一审庭审比对,乾珮恩公司寄送给芙芬公司的电缆实物,电缆本身以及电缆包装上粘贴的快运单上并未使用涉案注册商标。

梯客迪中心在乾珮恩公司处获取中文、英文德文两个版本的TKD产品手册,中文手册中04用于拖链系统的控制和数据电缆,高柔性机器人电缆、05用于伺服电机,伺服驱动,计量及其系统电缆两个项目下,有使用KAWEFLEX商标的记录。

一审庭审中,乾珮恩公司表示,产品手册系从特恩驰公司取得,特恩驰公司表示,产品手册页面记录版权归于德国TKD公司。

梯客迪中心诉请乾珮恩公司的侵权行为还表现在网络销售平台,根据(2016)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1501号公证书显示,乾珮恩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中的网址为(http://qpezdh.1688.com),其供应产品一栏里累计24个产品在产品型号项下使用了涉案商标。

梯客迪中心诉请特恩驰公司的侵权行为表现为: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www.tkd-cable.cn为特恩驰公司的网站首页网址,tkd-cable.cn、tkd-cable.com.cn、tkd-cables.cn、tkd-cables.com.cn为特恩驰公司的网站域名。

根据梯客迪中心提供的(2016)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1501号公证书网页截屏显示,指向特恩驰公司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网站网址是www.tkd-kabel.de,并不是备案管理系统中显示的特恩驰公司的域名。

另,公证书显示阿里巴巴网站(网址www.1688.com)中,点击特恩驰公司的相关信息,在相应的供应产品项下,在产品型号一栏,标有涉案注册商标,即“KAWEFLEX3310SK_PVC4X0,14”,除此之外,在阿里巴巴网站中还有十处特恩驰公司电缆产品的产品型号项下使用涉案注册商标。

在所有的产品项下,成交均为0。

特恩驰公司在中国供应商网站(网址为http://tkdcable.cn.china.cn)的网页上有供应德国TKD计量及其系统电缆等七处显示特恩驰公司电缆产品。

其产品型号项下使用涉案注册商标。

在机电在线网站(网址为www.jdol.com.cn)记载两个产品,即供应德国TKD伺服电机、伺服驱动、计量及其系统电缆;

供应德国TKD拖链系统用电缆,两个产品的产品型号项下使用了涉案注册商标。

特恩驰公司系德国TKD公司在中国大陆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德国克雷费尔德地方法院(KREFELD)于2013年3月7日出具的官方注册打印输出文件显示,德国TKD公司位于德��内特塔尔市克雷恩巴恩街XXX号,邮编为41334。

德国TKD公司于1992年9月10日在德国境内获得“KAWEFLEX”的商标注册,注册号为XXXXXXX,商标类型为文字商标,商标注册在第九类,电气电缆,特别是用于电信和数据传输的电缆和控制电缆,需与连接器相连。

2005年6月,德国TKD公司与上海翠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辉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由翠辉公司代理德国TKD公司在中国境内销售电缆和电线。

2009年8月12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松江分局出具了关于翠辉公司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出具证明:梯客迪中心中文名称为上海梯客迪电缆销售中心,英文名称应为SHANGHAITKDCABLECO.LTD,梯客迪中心曾在2009年9月至2009年12月期间,向户名为“TKDKABELGmbH”账号即德国TKD公司付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缉私局洋山分局出具的说明显示,梯��迪中心从2011年7月7日至2014年8月5日间曾多次向德国TKD公司进口KAWEFLEX、OPVC、ELITRONIC等品牌的电缆。

2016年6月10日,德国TKD公司(合同甲方)与特恩驰公司(合同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其中协议第一条代理范围及权限约定,甲方确认,自乙方成立以来一直作为甲方的代理,从甲方进口电缆并在中国进行销售,截止目前为止,乙方对外所销售的电缆均是从甲方进口。

甲方对本合同签订前的乙方代理行为进行书面确认。

甲方授权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商,在中国范围内销售甲方电线电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德国TKD拖链系统用KAWEFLEX系列电缆)。

甲方授权乙方及从乙方采购甲方电缆并进行销售的中国销售商在正常的销售过程中合理使用甲方名称、标志及甲方名下的商标(包括但不限于KAWEFLEX商标),但不得抢注甲方商标或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5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商评委)作出关于第XXXXXXX号“KAWEFLEX”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2015年9月25日,德国TKD公司向国家商评委再次申请宣告注册号为第XXXXXXX号的“KAWEFLEX”商标无效。

一审法院另查明,梯客迪中心为本案支付律师费50,000元,公证费7,000元,差旅费发票显示8,233元。

其中公证费发票付款单位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城凯隆公司)。

机票费6,770元,住宿费1,463元,住宿费开具的发票,其中一张购买方为顺城凯隆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以及一审法院依法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有以下争议焦点:第一,特恩驰公司和乾珮恩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梯客迪中心第XXXXXXX号“KAWEFLEX”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二,特恩驰公司认为其构成商标在先使用的抗��是否成立;

第三,侵权构成前提下特恩驰公司和乾珮恩公司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关于商标侵权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梯客迪中心的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被使用在第9类电缆、电线等商品类别上,特恩驰公司在阿里巴巴、中国机电在线、中国供应商网站发布电缆产品信息,在产品型号项下使用了与梯客迪中心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

乾珮恩公司在电缆《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送货单以及阿里巴巴网站中的产品型号项下使用了与梯客迪中心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

经比对,特恩驰公司和乾珮恩公司属于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梯客迪中心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行为,构成对梯客迪中心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但���恩驰公司和乾珮恩公司对商标的使用主要集中在产品型号项下。

关于宣传手册,乾珮恩公司陈述该宣传手册从特恩驰公司处取得,特恩驰公司辩称该宣传手册是德国TKD公司的宣传手册,一审法院认为,该手册封底显示版权所有:TKD电缆有限公司。

梯客迪中心并没有充分依据证明该手册是特恩驰公司所有,一审法院对于该份证据不予采信。

二、关于特恩驰公司抗辩经合法授权使用的问题特恩驰公司认为,德国TKD公司具有“KAWEFLEX”商标的在先使用权,特恩驰公司经过德国TKD公司的授权,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该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

且特恩驰公司的产品均从德国TKD公司进口。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构成在先使用权的适用条件应包括:(1)他人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存在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

(2)该在先使用行为原则上应早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行为;

(3)该在先使用的商标应具有一定影响;

(4)被诉侵权行为系他人在原有范围内的使用行为。

现特恩驰公司提供的证据,德国TKD公司与翠辉公司于2005年6月即签订代理协议,从2005年6月至2009年8月12日翠辉公司注销这段期间,双方曾发生过关于涉案商标的贸易往来,且早于梯客迪中心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但特恩驰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商标的使用具有一定的影响,其对于德国TKD公司具有在先使用权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另,特恩驰公司要求其在德国TKD公司享有在先使用权的范围内合法使用涉案商标。

一审法院认为,即使德国TKD公司关于涉案商标在先权利成立,特恩驰公司在德国TKD公司在先权利的原有范围内合法使用涉案商标的另一必要条件是特恩驰公司在梯客迪中心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即获得了德国TKD公司的授权。

而特恩驰公司成立于2013年,且依据特恩驰公司提供的证据,德国TKD公司对其使用涉案商标的授权行为发生在2016年5月,已远远晚于涉案商标申请注册之日,因此,对于特恩驰公司关于合法授权使用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特恩驰公司辩称,其销售的产品均是从德国进口,并提供了相应的入境货物调离单。

一审法院认为,基于商标保护的地域性,即使特恩驰公司没有生产行为,但其作为进口商进口被诉侵权产品至我国并在境内销售直接导致该产品在涉案注册商标受保护的法域范围内从无至有,其作���进口商的行为后果与生产者的行为后果是一致的。

特恩驰公司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三、特恩驰公司和乾珮恩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梯客迪中心未举证证明其因特恩驰公司和乾珮恩公司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特恩驰公司和乾珮恩公司所获的利益,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梯客迪中心主张的商标知名度、特恩驰公司和乾珮恩公司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特恩驰公司和乾珮恩公司对涉案商标的使用主要体现在产品型号项下等因素,酌定为30,000元。

关于合理费用的主张,公证费7,000元属于合理费用,虽公证费发票由顺城凯隆公司付款,但依据梯客迪中心提供的(2016)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1501号公证书以及所指向的内容,可以认定该公证费的支出具有事实依据。

且由特恩驰公司提供的商标无效异议裁定书中,梯客迪中心的代理人即是顺城凯隆公司。

因此,对于梯客迪中心公证费的支出,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差旅费,其中住宿费1,463元,机票费6,770元,属于合理费用,均有发票及行程单,虽其中一张住宿费的发票购买方显示顺城凯隆公司,但结合开庭时间以及发票显示的酒店地点,可以印证梯客迪中心律师的住宿费开支,结合案件立案、开庭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情支持公证费及差旅费用20,000元。

律师费50,000元,金额过高,一审法院根据本案案情、梯客迪中心律师的工作量及相关收费标准等酌定为20,000元。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判决:一、特恩驰公司、乾珮恩公司停止侵犯梯客迪中心第XXXXXXX号“KAWEFLEX”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特恩驰公司、乾珮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梯客迪中心经济损失30,000元;

三、特恩驰公司、乾珮恩公司共同赔偿梯客迪中心合理费用40,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梯客迪中心负担15,092元,特恩驰公司、乾珮恩公司共同负担15,708元。

本院二审期间,特恩驰公司提交了国家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XXXXXXXXXX号关于第XXXXXXX号“KAWEFLEX”商标��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及信封、北京知产法院作出的(2017)京73行初3757号行政裁定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登载于第1613期商标公告),上述三份证据拟证明梯客迪中心主张权利的涉案注册商标已经国家商评委裁定无效,虽梯客迪中心针对该裁定提起行政诉讼,但经北京知产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撤回起诉,国家商评委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已生效;

梯客迪中心主张权利的涉案注册商标自始无效,其无权以该商标主张特恩驰公司商标侵权。

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梯客迪中心和乾珮恩公司对该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且认可特恩驰公司就该三份证据的证明内容。

鉴于各方对该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三份证据均���以采纳。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7日,国家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7]第XXXXXXXXXX号关于第XXXXXXX号“KAWEFLEX”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为: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德国TKD公司已将“KAWEFLEX”商标在德国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登记及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缆等相关商品上,且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等证据可证明申请人“KAWEFLEX”产品已在中国进行销售。

翠辉公司曾为TKD集团在中国的代理经销商,李永学为翠辉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与梯客迪中心投资人李慎为姐弟关系,故可以认定梯客迪中心与TKD集团代理商存在串通合谋行为,梯客迪中心对“KAWEFLEX”商标的相关使用情况理应知晓。

在梯客迪中心不能证明其申请注册行为已取得明确授权情况下,其未经申请人许可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商标标识基本相同的争议商标难谓正当。

梯客迪中心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之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销售合同可以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与梯客迪中心已有“KAWEFLEX”电缆商品的贸易往来业务,且鉴于梯客迪中心与申请人存在特定的代理关系,可以认定“KAWEFLEX”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且梯客迪中心明确知悉该商标。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KAWEFLEX”商标基本相同,且指定使用的商品均属于常见的电子类商品。

在此情况下,梯客迪中心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已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因此,国家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梯客迪中心不服该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受理后定于2018年7月12日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梯客迪中心经该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同年7月27日,北京知产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375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该案视为梯客迪中心撤回起诉。

2018年8月27日,国家商标局发布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该公告载明: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下列注册商标宣告无效,予以公告。

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注册号:XXXXXXX,商标:KAWEFLEX,类别:9,文号:商评字[2017]第XXXXXXXXXX号,理由:无效宣告全部无效,宣告无效的商品/服务项目:全部商品/服务。

本院认为,本案中,梯客迪中心主张特恩驰公司和乾珮恩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侵犯了其第XXXXXXX号“KAWEFLEX”注册商标专用权,但该注册商标已于2017年3月17日被国家商评委裁定予以宣告无效。

梯客迪中心对该裁定不服,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却经该院传票传唤在开庭审理之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该院于2018年7月27日裁定该案视为梯客迪中心撤回起诉,故国家商评委作出的上述裁定已生效,国家商标局亦于2018年8月27日发布了关于涉案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现第XXXXXXX号“KAWEFLEX”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已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因此,梯客迪中心提起本案商标侵权诉讼的权利基础已经不存在,其并非本案一审适格原告,故其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5)普民三(知)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上海梯客迪电缆销售中心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退还上海梯客迪电缆销售中心;

上诉人上海梯客迪电缆销售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240元、上诉人苏州特恩驰工业电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均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盈喆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郑 卫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裁判,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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