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1974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月月,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信诚日用百货店。
经营者刘俊华。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信诚日用百货店(经营者刘俊华)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经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每案675元,减半收取共计337.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