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2011号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薛黎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圣彼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鹏飞,总经理。
被告:周鹏飞。
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深圳市圣彼得商贸有限公司、周鹏飞侵害外200830245821.7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后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其余2275元预交部分,由本院退回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