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113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晋安区林秀锻化妆品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火车站商贸城*楼***号。
经营者:林秀锻。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晋安区林秀锻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
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此,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