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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格尔顿传动有限公司与商金海、薛冬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1民初154号
案件名称江苏格尔顿传动有限公司与商金海、薛冬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格尔顿传动有限公司,商金海,薛冬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154号原告:江苏格尔顿传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经济开区靖江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乙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民,上海悦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金海,男,1977年2月7日生,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告:薛冬梅,女,1980年12月29日生,住江苏省靖江市。

以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荣平,江苏众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格尔顿传动有限公司与被告商金海、薛冬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江苏格尔顿传动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江苏格尔顿传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格尔顿传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40元,减半收取19520元,由原告江苏格尔顿传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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