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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ntline P.C.B. Solutions Limited Partnership(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与扬州华盟电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1民初1257号
案件名称Frontline P.C.B. Solutions Limited Partnership(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与扬州华盟电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FrontlineP.C.BSolut,扬州华盟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1257号原告:FrontlineP.C.BSolutionsLimitedPartnership(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住所地2OppenheimerSt.,RehovotIsrael7670102(以色列雷霍沃特奥本海默街2号)。

法定代表人:YovavSameah,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刚,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莺,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华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邮经济开发区屏淮北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

原告FrontlineP.C.BSolutionsLimitedPartnership(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诉被告扬州华盟电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FrontlineP.C.BSolutionsLimitedPartnership(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于2018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FrontlineP.C.BSolutionsLimitedPartnership(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申请撤回对被告扬州华盟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FrontlineP.C.BSolutionsLimitedPartnership(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FrontlineP.C.BSolutionsLimitedPartnership(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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