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1257号原告:FrontlineP.C.BSolutionsLimitedPartnership(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住所地2OppenheimerSt.,RehovotIsrael7670102(以色列雷霍沃特奥本海默街2号)。
法定代表人:YovavSameah,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刚,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莺,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华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邮经济开发区屏淮北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
原告FrontlineP.C.BSolutionsLimitedPartnership(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诉被告扬州华盟电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FrontlineP.C.BSolutionsLimitedPartnership(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于2018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FrontlineP.C.BSolutionsLimitedPartnership(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申请撤回对被告扬州华盟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FrontlineP.C.BSolutionsLimitedPartnership(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FrontlineP.C.BSolutionsLimitedPartnership(锋铼印刷电路板方案有限合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