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84民初2181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曹越,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友文,男,汉族,1988年7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友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