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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1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友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084民初2181号
案件名称2181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友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朱友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84民初2181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曹越,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友文,男,汉族,1988年7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友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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