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桂0881刑初47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驻,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于广西桂平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桂平市,现住桂平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3月5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0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8年4月10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8〕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驻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式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驻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被告人关驻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爆竹的情况下,从他人手中购进了一批假冒湖南省祁阳县梅溪鞭炮厂生产的“保福”牌爆竹,存放于桂平市西山镇永培村全村屯罗某房屋内,并在其经营的桂平市岭头村红阳烟花爆竹专营店销售该批爆竹。
2017年12月13日,桂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桂平市西山镇永培村全村屯罗某屋内查扣了被告人关驻存储的3925卷标有“保福”牌商标的爆竹。
2018年1月8日,桂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桂平市公安局侦查。
经河南省祁阳县梅溪鞭炮厂对被查扣的3925卷标有“保福”牌商标的爆竹进行抽样检验,上述被查扣的爆竹为假冒“保福”牌注册商标的爆竹。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被扣押的标有“保福”牌注册商标的爆竹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产品。
经鉴定,上述被查扣的3925卷标有“保福”牌爆竹价值人民币154476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关驻在庭审中表示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桂平市安全生产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查封扣押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祁阳县梅溪鞭炮厂的证明等书证,证人甘某、罗某、李某1、李某2的证言,被告人关驻的供述,检验报告、价格认证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驻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驻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关驻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关驻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关驻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超计算。
)二、桂平市安全生产管理局扣押被告人关驻销售假冒的“保福”牌爆竹3925卷,由桂平市公安局与桂平市安全生产管理局共同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