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2183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东)建材大世界翔鹰卫浴商行,经营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东建材环东南8排6号,经营者:王粉花。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东)建材大世界翔鹰卫浴商行(经营者:王粉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