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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郑东新区白沙镇汉杰麻将机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01民初1417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郑东新区白沙镇汉杰麻将机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郑东新区白沙镇汉杰麻将机销售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1417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余,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东新区白沙镇汉杰麻将机销售部,经营场所:郑东新区白沙镇白沙村商都路南。

经营者:周汉杰,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东新区白沙镇汉杰麻将机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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