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3民初305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120号A1-A6。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新,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贺阳光便利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蟠桃花园东贺A区*#**号。
经营者:杨光。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贺阳光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