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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朗迅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行影通(深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行影通(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初2553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朗迅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行影通(深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行影通(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朗迅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行影通(深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行影通(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2553号原告:深圳市朗迅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

法定代表人:陈世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行影通(深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

法定代表人:程明海。

被告:行影通(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

法定代表人:程美娟。

原告深圳市朗迅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行影通(深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行影通(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01××××.9)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朗迅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朗迅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朗迅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朗迅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朗迅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1377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孙    虹审判员 费    晓审判员 欧  宏  伟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惠英(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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