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民初47号之一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上佳市荔枝塘路22号三楼313号之六。
法定代表人:李兴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正平,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雷艳珍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人民陪审员 王福俊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姚泓冰书 记 员 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