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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溧阳市竹箦斌芳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4民初146号
案件名称146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溧阳市竹箦斌芳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竹箦斌芳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4民初146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4。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霞,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竹箦斌芳烟酒店,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竹箦镇镇西路***号。

经营者:魏玉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田清,溧阳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酒公司)与被告溧阳市竹箦斌芳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苏酒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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