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3民初68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ScottRosenbaum),该公司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韧,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盛氏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刘大线与复兴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瑶,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河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县易俗河镇诚信超市,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玉兰路*号。
经营者:丁冬林,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建新,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系该超市员工。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湘潭县易俗河镇诚信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立兵审 判 员 戴 伟人民陪审员 刘婷芬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李淇耀书 记 员 汤健艺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