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1859号原告:王明海,男,汉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侃侃,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天草艾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建敏。
原告王明海诉被告河南天草艾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王明海于2018年7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经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明海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明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