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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舜意建筑机械配件销售中心、王迎军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民终858号
案件名称济南舜意建筑机械配件销售中心、王迎军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济南舜意建筑机械配件销售中心,王迎军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终8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舜意建筑机械配件销售中心。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南红庙(二环西路腊山立交桥向南1公里路西)。

投资人:孟宪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阁,山东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毅,山东齐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迎军,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兴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南舜意建筑机械配件销售中心因与被上诉人王迎军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王迎军以涉案专利权(“一种混凝土振平尺软轴传动装置”ZL201410071476.4发明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准备提起行政诉讼为由,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王迎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王迎军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王迎军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王迎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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