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1民初2851号原告:王文,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谭显林,男,199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王文与被告谭显林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王文在缴纳诉讼费之前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谭显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撤诉。